邵武一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9-01 人气:4759

邵武一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防范未然。现根据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极少数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四条  对于极个别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年段长和保卫科、生管组提出意见经政教处(旷课或考试违纪学生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后,属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政教处(旷课或考试违考生经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决定后报校长批准公布。属于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半年至一年内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撤消处分由受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年段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教务处)审查,由原批准处分部门报校长批准撤消其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消者,如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同学,学校只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其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袋,记过以上处分,结论还应填入学籍卡。凡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评价不能评为“优秀”;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留校查看处分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评价该学期评价结果降为“尚待改进”;尚未撤销处分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终结性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终结性评价结束后受学校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留校查看处分的,终结性评价结果直接降为“尚待改进”;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已评为“优秀”的,取消评价“优秀”重新进行评价。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毕业班学生时限可再短一些)可申请撤消处分,由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年段长签署意见后,交政教处审查研究决定,申请撤消“留校察看”处分的须上报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消后,有关材料从个人档案中撤出连同撤消处分意见一同另外归档。

第九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分。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科任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个别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旷课达十节以上,由年段会同教务处对其进行个别教育。

2、旷课达二十节以上,教务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通报批评。

3、屡教不改,旷课累计达一周(每周以31节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4、一学期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或累计旷课达70节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

1、凡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室、在考室内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或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提前交卷后逗留考室外,影响其他同学考试,经劝阻不改,扣除该科目所得分数的40%,并通报批评。

2、凡考试中,有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暗号、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书本纸条、互对答案、交换答卷、有意将本人试卷让别人抄袭,或在评卷时被判为雷同试卷.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3、凡在考前进入老师办公室或油印室偷窃试卷,考后进入办公室涂改试卷答案或成绩,凡在考试过程中阻碍监考老师执行公务,威胁监考老师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谩骂监考老师,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多科或多次考试舞弊、屡教不改者,在上述13条条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故意损坏校容和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1、对于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等破坏校园卫生,损坏校容行为,除责令其负责清理干净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故意破坏,且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由学校清理干净,还应责令其支付工资及材料费。

2、故意在校园、教室内、走廊上乱扔各种废弃物(各种食品和饮料包装袋、包装纸、饮料罐、果皮、果壳及其他纸屑、杂物等),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破坏学校公物,毁坏学校花草树木,除责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故意破坏学校图书、刊物,除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的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

杜绝任何打架斗殴现象发生,有违纪者视其情节的严重性及认识态度处于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于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及刑法的,移交公安政法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对偷窃、勒索、抢劫钱物学生的处分。

凡有偷窃、勒索、抢劫钱物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处于警告直至留校查看的不同等级的处分,有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政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抽烟、酗酒、赌博学生的处分。

《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明确确定,在校学生不能抽烟、不能酗酒,严禁赌博现象发生。对于触犯上述条例的学生将按下列条款处理

   1、凡在校内外抽烟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凡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首者或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旁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有不安全行为或妨碍他人安全行为学生的处罚。

1、在校内骑车,横冲直撞,妨碍他人安全,给予个别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攀爬围墙、铁门,树木,或在建筑物楼顶追打嬉闹玩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教室、宿舍内生火或擅自乱接用电器,加大用电器功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4、未经许可,私自下河游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寄宿生未经许可私自在外留宿,给予通报批评,私自带外人到校住宿,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当天宿舍所发生的失窃案负连带赔偿责任。

6、骑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上学,给予个别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暂时扣车,要求其家长来校取车,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进“二厅二室一网吧”学生的处分。

进入“二厅二室二吧”(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机室、桌台球室、酒吧、网吧)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侮辱、谩骂或殴打教职工学生的处分。

1、侮辱、谩骂老师,在课堂上戏弄老师,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威胁殴打老师,阻碍老师执行公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老师伤残的,还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并支付代课工资。

第十九条  对寄宿生不服从管理的处分。

寄宿生违反宿舍有关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二十条  同时犯有多项错误,其处罚等级按最高一项加重一级处罚,受过处分未撤消又再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全体同学均有劝阻、举报、举证的责任,若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校纪处分的,在处分未撤消前,不得入团,不得评优。担任班委以上干部或已获得“三好生”、“优干”的,受警告以上校纪处分,应撤消其职务和荣誉称号。